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 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條 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八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