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發文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文時間: 2005-10-27 實施時間: 2006-1-1 失效時間: 法規類型: 國家基本法規 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 所屬區域: 全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